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法規: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28條 財務報告應由內政財團法人董事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