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益信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