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三、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四、社會治安調查(含走私、偷渡)工作之規劃、督導、蒐集及處理。五、社會治安與特種勤務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六、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七、港口遭受劫持或破壞初期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八、港區治安維護及檢管之規劃、督導。九、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