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一、行政科。二、國際科。三、後勤科。四、保防科。五、督訓科。六、勤務指揮中心。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主計室。十、刑事警察隊。十一、保安警察隊。本總隊得設十中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