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實施。五、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六、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及警力派遣。七、協助取締環保犯罪、妨害衛生之規劃、督導。八、協助執行港務法令之規劃、督導。九、其他有關戶口、民防及行政、交通、保安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