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七、規劃、派遣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