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一、警務科。二、督訓科。三、後勤科。四、保防科。五、勤務指揮中心。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主計室。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十中隊辦事。十、第一警官大隊、第二警官大隊,分三十四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