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一、警務科。二、督訓科。三、後勤科。四、保防科。五、勤務指揮中心。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主計室。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偵查隊辦事。十、第一大隊至第三大隊,分九中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