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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掌理事項,特訂定本細則。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偵查隊辦事。
十、第一大隊至第三大隊,分九中隊辦事。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七、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之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及考核。
八、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九、有關員工保健事項。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一、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及處理。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三、機關安全防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四、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五、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
六、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七、諮詢工作之規劃、布置及資料處理。
八、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
四、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五、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
三、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四、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及維護管理。
五、刑事及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
六、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七、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事項。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查緝。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派駐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新竹、中部、南部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中港、高雄、屏東分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核能發電廠、大甲溪發電廠德基分廠、興達火力發電廠)及經指定派駐單位之安全維護及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案件。
三、各類專案、特種警衛與外(貴)賓參訪勤務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及督導。
五、民眾陳情抗爭活動之情資蒐報及疏處。
六、交通秩序及稽查、取締、事故處理。
七、配合核能發電廠執行核安、反恐、緊急應變等演習工作及行政支援事項。
八、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