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二、違法案件之移送。三、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四、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及維護管理。五、刑事及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六、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七、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事項。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九、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查緝。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