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狀況處置之指揮、管制及執行。二、預警查報。三、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四、機動警力之指揮、調度及掌握。五、各隊組合警力運作之管制。六、越區辦案管制、通報。七、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八、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