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三、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四、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六、採購之監辦、會辦。七、警察教育訓練、進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八、員工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執行。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