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署長之權責如左: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議、工作計畫方案之擬定事項。二、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訂、修正、廢止、核釋之擬議事項。…
- 第15條副署長之權責如左: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三、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 第16條主任秘書之權責如左: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建議事項。二、關於各組室業務之督導策進及法規研訂、修正、解釋、協調事項。三、關於…
- 第17條組長、室主任之權責如左: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二、關於本組(室)業務有關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三、關於所…
- 第18條副組長之權責如左:一、關於本組業務之建議改進事項。二、關於重要報告之撰擬事項。三、關於重要公文之撰擬及稿件之審核事項。四…
- 第19條專門委員、技正之權責如左: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二、關於營建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三、關於…
- 第20條科長依其職掌,處理左列各事項:一、關於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擬議編製事項。二、關於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三、關…
- 第21條秘書、視察、科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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