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署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二、關於本署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由第十六條六款移列)。
三、關於本署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增訂)。
四、關於有關業務會議之協辦及署務會議之籌議紀錄事項(增訂)。
五、關於本署公用車輛設置標準訂定及車輛之購置、報廢、保養、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署員工實物配給之請領核發事項。
七、關於本署財產之登記、管理、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及現金出納、員工薪津之領發、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署檔案管理事項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原第十一條六款文字修正增訂為後段。)九、關於本署廳舍及眷舍之營建分配管理事項。
十、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文書處理及總務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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