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國境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入出國(境)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二、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三、國境線證照之核發及生物特徵資料之建檔。四、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暫予收容、移送及遣送戒護。五、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六、其他有關國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