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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處務目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8條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8條
法規: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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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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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符合請頒本部專業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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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對空中勤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一、對空中勤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二、執行空中勤務,冒險犯難,奮勇盡職…
第13條
內政專業獎章及役政專業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
第14條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部專業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第15條
依本辦法請頒專業獎章,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團體填具請獎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部審查合格後,由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
第16條
專業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第17條
符合請頒本部專業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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