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法規: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基金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本基金管理會對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由主管機關訂定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