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之適用對象如下:一、依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二、依消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消防救災任務之人員。三、依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海巡任務之人員。四、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五、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規執行空中任務之人員。六、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訓練期間執行前五款任務之人員。七、協勤民力。前項協勤民力人員,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