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一、現任軍公教人員。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