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8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8條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並以醫師一人兼任主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士三人或四人;藥劑生、護士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藥師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