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11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1條 本校設學生總隊,掌理學生軍事訓練及生活管理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二人,均警正或警佐;副大隊長二人,中隊長八人至二十人,訓導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四人至六十人,教育班長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事務員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