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9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9條 本會應於調處後十日內作成調處紀錄,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