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7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赴現場實地勘查或邀請有關機關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代表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