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6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委員就爭議事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