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