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1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1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