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0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