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