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4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