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2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十日內整理,經該級主管建築機關首長之核可。並依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