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派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