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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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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4條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
職務
列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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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警監;置副署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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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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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警監;置副署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第5條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
第6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三、國道公路警…
第7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8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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