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