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左: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為之。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組織小組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之。
法規審查,應請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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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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