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內政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3-11-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法律之高級職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任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