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本會掌理事項如左:一、年度立法計畫之研訂事項。二、法規案件之審查事項。三、法規之整理及編印事項。四、法令之闡釋及國家賠償…
- 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
- 第4條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法律之高級職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任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之…
- 第5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 第6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配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專門委員一人、組長…
- 第7條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左: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為之。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
- 第8條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9條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第10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 第11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部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