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4條 法規: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二章 評定程序 › 第一節 申請評定程序 第4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認其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成效卓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檢附評定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申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一、許可設立二年以上。二、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經撤銷優良評定者,應於撤銷屆滿三年後,始得為前項評定之申請;經廢止優良評定者,應於廢止屆滿二年後,始得為前項評定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