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3條 法規: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二章 評定程序 › 第一節 申請評定程序 第13條 申請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非屬優良者,申請人得於接獲評定結果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申復。本院對前項申復得重新進行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