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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條消費者保護團體認其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成效卓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檢附評定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申…
- 第5條本院收受申請評定案件後,發現有資料不完備或其他申請不合程式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 第6條申請評定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二、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或有第二項經撤銷…
- 第7條申請評定案件之申請人,於本院召開之審查會議決議前,得以書面向本院撤回申請。
- 第8條本院審查申請評定案件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簿冊、文據或其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核,並請申請人、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到…
- 第9條本院審查申請評定案件之期間為二個月。但案件複雜,情形特殊者,得展延之。前項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 第10條本院評定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申請評定案件,應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一、從事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標示之調查、比較、研究、…
- 第11條申請評定案件之評定結果無論是否為優良,本院應即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 第13條申請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非屬優良者,申請人得於接獲評定結果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申復。本院對前項申復得…
- 第14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於重新審查程序準用之。
- 第15條消費者保護團體於獲頒證書時,成為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效期間為二年。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欲延續優良評定者,得於前項期間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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