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法規: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母法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指該團體專任或兼任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中,具有下列資格或經歷之一者:一、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消費者保護官者。二、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或其他執有全國專門職業執業證照之專業人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一年以上者。三、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擔任保護消費者工作三年以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