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各期價款,指含利息之各期價款。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載利率,應載明其計算方法及依此計算方法而得之利息數額。分期付款買賣之附加費用,應明確記載,且不得併入各期價款計算利息;其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延期清償或分期給付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