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59條 法規: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9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