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45-3條 法規: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 第一節 申訴與調解 第45-3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