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1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21條 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準用第十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