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7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17條 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