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5條 法規: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基金管理目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