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0條 法規: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0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一、現金。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