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8條 法規: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8條 本辦法之獎懲,由國家安全局建議各機關辦理,或由各機關主管長官函經國家安全局同意後,依法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