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9條 公文傳真作業發文程序如左:一、登錄傳真公文登記表(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員)等。二、加蓋傳真作業辦理人員名章,於公文末頁適當位置。三、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分後,開始傳真。四、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附原稿歸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