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7條 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定程序陳核、繕校、蓋用印信或簽署及編號登記後始得傳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